失业在中国2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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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事实,中国目前没有实行强制失业制度(即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失业”金(对那些不符合领养老金年龄的所谓失业人员发放的是生活补助费而非“失业救济金”) 其次,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城镇户籍人员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重新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应该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

1999年建立的生育保险制度曾经给这部分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该制度只适用于在职职工,对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政策。 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这部分人如果暂时无法实现重新就业,那么只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自行负担全部社保费用。 但是,对于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而言,部分省份和地区建立了一定的补贴机制。例如山东省就规定,对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缴费比例等方面可实行一定的扶持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并办理失业登记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男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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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失业,在劳动力没有减少的情况下,这是劳动力市场的一种常见现象。 在许多情况下,企业雇用的工人会根据生产情况而变化。 暂时不需要上班的工人失业,是正常的失业。 一般不超过四个月的短暂失业被称为短期失业。4个月以上长期失业视为异常失业。

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会出现异常失业,取决于就业人数。 例如,某人的就业人数为100人,正常失业人数在2到3之间,那么如果人数从2和3增加到5,就有3人,即异常失业。 这种失业是由于劳动力市场调节的缺陷。 无论是短期失业还是长期失业,失业是就业制度发展的产物。 因为失业现象在自给自足和手工业制度下是不存在的。

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中国工人下岗现象频繁,中国在城镇和工人下岗方面做了大量安置工作,使工人下岗与安置基本相等平衡。 在农村,人们从事生产活动,不能随意失业。 因此,2000年中国2000年以前基本上无失业。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改革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一些工人逐渐出现了。 但由于中国劳动就业制度的特殊性(就业人员在一定年限和就业人数范围内,由国家和所在单位负责分配和安排劳动力),在官方统计中仍属在岗职工,实际属于失业中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一些企业支付工资,下岗职工大量增加,使中国工人下岗问题加剧,成为社会问题。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中国一方面进行再就业工程,为这些人安排就业,另一方面,对暂时未能就业的人员,通过成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或发放待岗生活费等待岗生活费。 或者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扶助措施。 对于1993年之前就业的员工,在一定年限和就业人数范围内,国家或所在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分配和安排劳动力,因此,虽然员工暂时不能就业从表面上看,这些人处于待岗和下岗状态,但在官方就业统计中仍属于在岗职工。 1993年以后就业人员下岗现象增加,但就业人数仍在增加,暂时未能就业的人员仍然比就业人数少。 因此,1994年前官方的在岗职工就业人数的统计数字未加变化。 为了反映1993年以后就业人员下岗人数的增加,在统计分析中采用了一个新的指标,即比实际就业人数多的在岗职工就业人数。

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在就业人数不变的前提下,2000年中国失业人口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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