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款怎么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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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有盈利并且满足分配条件时,可以分红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连续三年盈利;

(二)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致使股东会受到损失的。 对前款所列事项投赞成票的股东是否可以主张股份回购请求权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我们倾向于认为不可以,理由是该条款并未明确将“善意”或“恶意”作为前置性条件,且前述条款系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不宜扩张解释为股东获得补偿的前提。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公司在资本充足的情况下拒不分红,股东不能要求资本盈余返还;但如果公司因资本不足而被请求返还资本时,则须同时符合以下三点才能成立:

(1)公司因资本不足导致亏损;

(2)公司的亏损已经由股东承担;

(3)股东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增加出资。

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使公司负有赔偿股东的义务。

2.公司因资本不足而被请求返还资本时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因注册资本不足导致亏损时可以请求追加出资。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形是否应当支持通常存在分歧,我们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支持。

首先,要认定公司因资本不足导致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这是公司请求股东追加出资的前提。

其次,在公司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追加后出资仍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对剩余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补充赔偿责任的数额应以公司的财产损失数额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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