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跨区经营合法吗?
不合法,因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1997年) 36条: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税务机关核实的纳税人纳税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通知、相互配合、共同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检查情况。 根据该条款,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进行稽查,发现纳税人存在虚报冒领行为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和滞纳金,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公司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国、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并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税款。 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不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的期限、方式报送有关会计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