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定有哪些?
目前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保护制度可归纳为三大类,即:
(一)国民待遇加最惠国待遇;
(二)国民待遇;
(三)特别优惠措施(包括税收优惠和出口补贴)。 下面分别阐述上述三类制度及其代表国家或地区。
一、国民待遇加最惠国待遇 这是一种双边性的待遇安排,是指一国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给予本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至少应该与之相当,同时,该外国公民或法人所拥有的财产应当受到合法的保护,并享有充分的权利以实现其价值。这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标准投资协定条款。按照这一标准签订的投资条约称为“国民待遇+MX”体制。缔约双方将各自保证给予对方国民或法人在其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或投资项目享受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具体内容包括:
1. 有关国民待遇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①有关国民身份的规定,如“任何缔约国国民在另一缔约国境内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不应低于该国国民在此类情况下的权利与利益”“在缔约国的任何地方,被赋予任何地位的外国人的权利和责任不得比某一国籍的国民所享有的更优越或者承担的更为加重”等;
②有关国民待遇的范围,不仅包括投资政策(法律)、税收政策和外汇政策等方面的待遇,而且涵盖国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以及违反投资待遇规定的补偿责任等;
③有关国民待遇的使用时限,包括“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和“自协议规定的实施日期起”两种表述方式,前者指从协议签字之日起,后者指从协议中规定的实施之日起(往往有过渡期)。
2. 关于最惠国待遇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①一般性规定,通常包括“在本协定项下获得的利益和非歧视待遇,应扩大至商业存在或其他形式的投资”;
②例外规定,通常包括“为了本国的公共福利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最惠国待遇并非无条件给予,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成为事实上的标准。
二、国民待遇 这是一国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公民待遇原则。它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重要的投资准则。按照这一定义签订的投资协定称为“国民待遇”体制。
缔约双方将各自的公民或法人给予其境外投资者及投资以国民待遇,同时保障该外国公民或法人在其领土内的合法权益。其中关于国民待遇的具体内容与前述国民待遇加最惠国待遇情形大体相同。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体制之下,当事各方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和程度上给予对方公民或者法人以国民待遇,而不是在国际法意义上给与对方完全同等的待遇。
三、特别优惠措施 这种体制下签订的协议具有明显的灵活性特征,由谈判各方基于公平与合理承担原则,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给予某些外国投资者的特殊优惠政策,二是指对某些特定领域实行的进口替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