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的能贷款多少年?
近日一则“女子付了首付款,房却被查封冻结”的消息引关注。据了解,李女士买房打算住一阵子出手再换大房子,遂采取“拆分贷款”的方式,先期支付35万元首付,向银行贷75万元房款。未料,贷款尚未下来,房价却突然暴跌。她向银行申请减少贷款额,但被告知不能兑现当初贷款承诺。法院裁决银行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冻结房产。
其实,这只是一则普通购房纠纷,但由于当事人特别强调了“女”字,便成了头条新闻。这自然让人联想到女性贷款买房难、贷款年限短等问题。
国家有关规定,单身女买房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最高贷款年限10年。女买房人的年龄在22-60岁间,如果无法证明其额外收入,则只能贷款10年。即使是已婚女子,在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女方的最高贷款期限也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与还款能力成反比。也就是说,女性收入越高,可贷款期限越长;反之,女性收入越低,可贷款期限越短。
而实际情况是,女性收入水平往往不如男性。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女性的上述规定便成了“歧视性”的代名词。女买房人不得不额外证明“我的收入不输于男人”,或者“我虽然收入不如男人,但我有超强的偿还能力”。
今年5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规定“买卖不对抗第三人”。这也被解释为可据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这一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法院最终可根据司法解释进行实质性判断。
按此说法,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如果房产由第三人合法取得并已支付相应对价,则不管房产是否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均为房产合法所有人。对房屋共有权人要求返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对房屋共有人主张返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那么这一房产自然应认定归第三人(即银行)所有。
如果此房仍登记在首付款女士名下,那自然必须履行合同,向银行还款。如果此房已过户到第三人(即银行)名下,银行当然也就无权和首付款女士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合同自然“名存实亡”。银行如果仍要起诉首付款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只能是一个可期待的权利,即假如在该房没有设立抵押权时,首付款女士完全可以依照合同要求银行继续履行。但是现在房屋已经设定抵押,在贷款未全部还清之前,银行当然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权实现时,优先受偿。在实现抵押权时,首付款女士当然没有合同继续履行的权利。
所以,我们不建议女性采取这种“拆东墙补西墙”方式购房。而有关方面应尽快解决女性购房贷款年限和首付款比例等问题,对“房奴”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