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股东是自然人吗?
是的,但这里的“自然”是广义上的自然,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首先,我们得弄清楚股份制这个概念的内涵。所谓股份制是指企业全部资本由许多人(即股东)投资构成,这些投资者作为所有者的权利和企业资产收益权通过法定程序集中起来,委托给董事会,并授权董事会代表其行使经营管理权的一种所有权组织形式。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建立股份制企业的根本目的是将分散的资本聚集起来,而实现这一目的手段就是设立公司的章程和相关的制度安排对股权结构做必要的限制,使股东无法随意转让自己的股份。
其次,股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拥有的权利就是资产收益权、参与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对应地,股东的义务就是出资和义务。既然股东拥有以上所述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股东必然是能够承担一定义务和风险的主体。否则的话,你连钱都不肯出,那你还怎么做股东? 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东必须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当然,这里的自然人是指广义的自然人,它包含的自然人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公民,而且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最后,我们得明确,这里的股东资格不是指工商登记中的股东身份,而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资格。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对应的关系,但又并非必然同一。换言之,如果A公司工商登记中的股东是B,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是C,此时A是一个名义股东,C才是实际股东;但C不一定具有A公司或B的身份。 综上,从本质上看,股东只能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的集合体(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