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如何定义?
银监会 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归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界定:
(一)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
(二)保险,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证券,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四)信托,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专业从事受托理财的金融机构;
(五)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选择和要求,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件,并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交易方式;
(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新兴金融机构,属于金融行业的金融机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债券发行销售、同业投融资、贸易金融等银行业务; (七)消费金融公司,是以消费信贷为主要融资方式,为城镇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小型银行。主要业务范围是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委托及监管机构监管后进行资金运作,赚取服务费收入。
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中的金融企业,按其所经营的金融业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五个类别。由于金融企业具有经营货币资金、与每个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相关、承担社会信用、风险较大和外部性强的特殊性,对其管理具有较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金融企业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的转换,现行金融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在有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如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国际惯例趋同,一些财务管理政策已与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和新形势不相吻合;同时,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推出,新的交易方式不断产生,新的经营机制也不断形成,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却未能及时建立等等。
为规范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企业竞争力,强化财务管理和调控能力,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发展和健康、稳定的运行,制定新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