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安金融是传销吗?
本人在深圳做房产,最近公司大量招业务员,我看到上面写的“新人入职,最高奖励5000” 这样的广告觉得很奇怪,就问了一下我认识的做金融从业的朋友,他的回答是大安确实存在,但是属于小平台,而且已经停盘了;我又百度了这个名字,看到很多文章,有说是诈骗的,也有说不是的……于是我就想问问大家,这个平台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啊!!!急!!!(ps. 我朋友说他了解一些情况,但是这个平台的业务员很多都不怎么正规)
网上看到有人说这是骗子公司,以传销为主。
首先,从这家公司成立的日期看,确实不够三年,根据《刑法》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交钱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取得加入资格,然后以交纳的钱款或购买的商品、服务数额作为计酬依据,采取滚动发币的形式,逐级计算报酬的方法,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团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事实,诱使他人作出投资或者消费表示的;(二)编造谎言,欺骗群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如果该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且其行为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可能构成传销罪。 但,如果该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使用,那么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人员就触犯了非法集资罪的罪名。
目前,传销行为和非法集资案件都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畴,当事人如果遭遇此类案件,应及时报案维权。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犯罪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满足不法所得的需要,有的是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有的是出于报复等心理,但不管是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