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基金存在吗?
“绿色”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但“环境保护”与人类的关系却由来已久。 中国古代就有许多保护环境、制止污染的做法和制度。在周代,如果有百姓破坏林木,就会受到刑罚;秦律规定,对造成水污染的当事人要加以惩罚并责令其修复河道。汉代制定过专门的保护森林资源、防治火灾的法律。唐代颁布了《田令》,其中规定了不同地区森林等不同植被类型的经营范围,以防止当地植被被肆意滥伐。宋代的《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了对偷砍树木者的刑罚。明、清历代都不断修订完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近代以来,中国逐渐引入了西方的环境观念。1984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明确提出了保护环境的“三大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为先。在此基础上,该法制定了政府职责、全民行动、立法规划等方面的内容。这是中国环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随后,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2015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对“绿色”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行为。 从国际上看,环境保护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社会共同开展环保事业的转折点。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提出把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
中国自1973年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一直积极致力于全球环境保护事业。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不仅是对工业文明下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的积极应对,更是对中国这样一个能源消耗大国的鞭策。2015年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又参与了巴黎气候协议的签署,可见环境保护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7月底,存续私募基金110550 只,存续基金规模18.99万亿元。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消息,2021年8月新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452只,新备案规模752.86亿元,新备案规模环比增长19.75%,其中,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数为28623只,存续规模为9.37万亿元,占存续规模的8.34%。
尽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作为其中一细分类型的私募股权“绿基金”却迟迟未见身影亮相。国内首只冠以“绿色”字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信绿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成立于2015 年12 月31 日。
但记者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却发现,沣信绿色股权投资基金的简易注销公告于2020年5月27日发布,2020年9月17日,该基金企业状态显示为“注销”。这只首只公开注册冠以“绿色”字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沣信绿色股权投资基金的命运似乎从一开始就充满坎坷。
从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环境来看,绿基金既未得到国家层面对该类基金设立及规范的专项条例规定,也未受到政府层面的专项政策扶持;从绿基金的法律规制来看,目前,绿基金的设立仅能在法律法规层面找到其存在基础,如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绿色金融”正式写入法律中,为包括绿基金在内的各类绿色金融工具的设立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领域内,“绿色”投资方向与普通投资方向等同且并行,并未凸显“绿色”投资目标的战略重要性。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将从相关私募股权基金和绿色基金现行相关制度出发,探索私募股权“绿基金”制度构建之道。
“绿基金”立法规制
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基本法为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但“私募基金”一词并未在该部法律里直接出现。2014年起施行的由国务院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私募基金领域的行政法规。在监管机构的层级上,针对不同的基金设立目的,分别由证监会、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予以监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未对绿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法律层级上看,绿基金的主要立法为政府层面发布的各类管理目录和绿色项目认定标准等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无法与法律法规相比。
私募股权基金现行法律规制
与现行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范相较,绿基金的设立和管理也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其设立和存续流程与普通私募股权基金程序相同,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限制,设立时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亦需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其次,普通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关系界定、设立条件、运作和管理规范等事项也适用现有法律法规。绿基金现有立法环境呈现出与普通私募股权基金同等规制的“普惠制”法律环境。
绿色基金现行法律规制
绿基金与现有政府层面支持的其他类型绿色基金,如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产业基金等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出资主体、适用范围以及设立目的上。首先,从出资主体来看,二者均包括政府投资部分,但其他类型绿色基金对政府投资部分的要求相对较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政府投资基金应主要投资于经济社会领域中“市场失灵”或“政府失败”突出,但社会效益价值明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从事抵押贷款、发放贷款等业务。此外,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终止等亦应遵循《政府投资条例》等政府性基金的基本管理规定。
其次,从适用范围来看,其他类型绿色基金的投资方向可为非股权及债权项目,如政府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基建项目以推动经济绿色复苏等;而绿基金的投资方向须为股权投资业务;二者适用领域的重合之处为二者均可以进行绿色产业项目投资。
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