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文有维科的股份吗?
杨东文没有直接持有维科,但和维科之间存在间接关联方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项,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持有或者管理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然人; (四)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地位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人。 杨东文的博信集团系维科的前五大客户,同时与另一前五大客户深圳市赛克塞斯电子有限公司均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杨东文在披露其与上述客户的交易内容的同时,也应披露其与杨国明的往来余额情况以及对其的影响,包括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对于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事项,如可能引起股价异动的澄清公告等,是否及时披露也很重要。如果迟滞披露或者在披露过程中存在明显错误,同样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 上交所指出,2018年6月19日,维科回复交易所问询时称“公司目前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然而,到了7月份,当出现新的进展需要进一步披露时,维科却称“考虑到相关诉讼仍在审理当中,暂时无法判断其最终结果是否会导致公司需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公司选择将相关诉讼的风险提至重要事项进行提示 ”。这种前期的“不存在”到后期的“有可能”,变化过于频繁,有故意而为之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