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生肖要以暴制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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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治暴,这个主题应该从「刑」的角度来看待比较合理吧。 我们知道,古书对「刑」字解作「刑罚』的意思更多些(比如《周礼·大司寇》有“刑”、“戮"二罪)。 然而,我们如果考察古代社会实际存在的各种制度,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上古时代(夏商周)的官方意识形态是“德主刑辅”(《尚书·舜典》);春秋战国乃至秦代,虽然法家思想主张“以刑去刑”(韩非子·五蠹),但实际创行的刑罚制度仍然是肉刑(墨、劓、剕、宫)与赎刑(金、米、仆、役)相结合。汉代以后才逐渐确立起了以杖、笞替代肉刑,而爵、官职与赎铜替代赎刑的制度。

简而言之,中国古代的「刑」字有着「刑律」和「刑罚」两重含义。前者指刑事立法,后者则指刑罚执行及制裁。两者关系密切,后者往往取决于前者的完善程度。「以刑止刑」也就有了「以法治罪」和「以刑致罪」两种含义。 讨论「以刑止刑」便有必要区分不同含义下的「刑」所指称的对象了。

我在教刑法学总论的时候总是喜欢给学生们打一个比方:当你看到一个人正在作恶,你上去阻止他,这属于「以刑致罪」;如果你看到有人准备作恶,你去提醒他不要那么做,这属于「以刑止刑」——这里的「刑」都是指向司法处置犯罪的方法。 但如果是研究历史或者政治制度的,就大可不必这么较真。因为「刑」的概念在古代是非常含混的,经常用来称呼一切具有强制性的惩处措施。

在商鞅变法之前,奴隶主贵族犯法是不适用肉刑的(除了墨刑,其他肉刑只适用于罪犯);但商鞅主张“轻罪重罚'(《史记·商君列传》),所谓 “刑者,重其罚。”秦一统天下之后,建立起了郡县制,提高了皇帝的权力,也扩大了朝廷对于地方的控制力。为了巩固新生政权,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提出了“以刑去刑”的主张,即通过各种强化惩罚的措施使百姓畏惧刑法而不敢犯法——“刑者,重其罪而必其罚。”

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可以认为“以刑止刑”包含“以法治罪”和“以刑致罪”两部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以法治罪”并非一定要借助国家机器来完成——比如孔子所言,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所以这里所谓的“治”更多的是强调道德教化作用,只有轻微犯罪才可能由“德治”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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