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可以注资企业吗?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五十条规定, 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履行相应程序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不予确认;已经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追回,无法追回或者不宜追回来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资委作为国务院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行使包括增资入股在内的各项资本运营手段。
但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首先应召开董事会或者相关决策机构和审批机构做出决议,其次要履行相应的公示公告等手续。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审议,属于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有效。虽然国资委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只能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形式来改变或调整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不是直接通过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