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游泳比赛报名如何报?
上海市游泳竞赛管理办法 (2016年1月7日上海市体育局第3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游泳竞赛管理,规范竞赛工作程序和办赛行为,依据《竞赛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级各类游泳竞赛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举办市级及以上游泳竞赛须按规定报批立项;举办区级游泳竞赛,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全市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类体育竞赛的审批或备案,按其赛事级别和承办难度分别由市体育局或授权单位审核批准,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第五条参加区一级及以下等级体育竞赛,原则上由所在区体育局进行申报;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按照“谁主办、谁申报”的原则,由承办单位直接向市体育局提出申办申请。
第二章竞赛申报与审批第六条申办市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竞赛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该项竞赛的目的、意义,竞赛组织情况及准备工作情况; (二)章程(规程),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范围、参赛条件规定、竞赛项目设置、比赛办法、纪律规定和安全措施等; (三)经费来源及预算方案;
(四)场地设施情况说明; (五)疫情防控预案。
第七条市级以下等级体育竞赛的申报和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报体育竞赛的项目需符合我市体育发展规划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办赛实力。对规模较小、水平较低、效益较差的体育竞赛项目,将严格控制或取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办体育竞赛:
(一)申请主体不合格的;
(二)竞赛主题不健康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其他不符合办理手续的。
第三章 竞赛组织实施第十条市级及以上等级体育竞赛实行组委会制,其组成人员应由举办单位负责人指定。组委会的职责是: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确定竞赛的规则、实施细则和裁判员名单;审议比赛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处理裁决比赛中出现的争议;宣布比赛的最终成绩等。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应按竞赛规模和比赛日程安排编制经费预算,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各项开支必须遵循勤俭办事、减缩开支、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二条举办单位应选择具有承办资格和能力的单位承担竞赛任务,并对承办单位的具体工作任务作出明确要求。
第十三条竞赛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比赛无法进行的,经组委会商议决定后可终止比赛。如发生竞赛违纪违规事件,经组委会研究并经相关审批机构批准后,可由优胜者取得名次或者递补名次。
第四章赛风赛纪与安全维护第十四条各参赛队伍必须配备竞赛期间医务及医疗保障人员,负责参赛运动员的医务监督、伤病治疗以及竞赛期间的卫生防疫等工作。医疗机构应在赛前完成对参赛人员的身体状况评定,严禁患有新冠肺炎、流感等疾病的人员参赛。
第十五条各参赛单位必须选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和医务人员随队参赛,确保参赛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对违反赛场纪律和行为,依照《竞赛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区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