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和外国企业合作?
我这里有一些案例,供你参考。 案例一、某国际型企业中国分公司业务开发:通过参加展会、网站搜索、同行推荐等方式找到目标客户之后,发送公司介绍邮件并进行电话沟通,约客户见面洽谈,最终达成签单。注:该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没有外贸自主权,需要总公司发出口信用证给银行,由银行转交给货代,进行货物出运;
案例二、某国际型企业国内新事业部业务开展:通过搜索引擎查找目标客户,发送公司介绍邮件并跟踪反馈,部分客户会有二次回复并约见,最后进行线下拜访,签订协议。注:该事业部有自营进出口权,可以自行跟货代联系,安排出货;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对外贸业务开展很有帮助的,可以收集一些客户信息,进行后续跟进。
此外还有: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谷歌地图等寻找客户的平台以及工具。 每个平台都有其侧重的领域和客户群体,所以大家在使用的时候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特征进行选择。 做好客户开发后,就可以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商业合同了。
在这里我给大家提供几个谈判小技巧: 首先,对自己公司的实力展现要落落大方,不卑不亢;其次,对于客户的问题或异议要及时应对,考虑是否有多重解决方案,以免被对方所牵制;对于客户提出的要求要认真听取,关键信息要做好笔记,以便于后续协商。 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后,即可签订合同。
希望我的经验对你有帮助!
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合作方式,主要涉及技术合作和投资合作两方面。
(一)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有许可证贸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开发、合作制造、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等形式。在实践活动中,这些方式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构成技术贸易业务体系和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形式。
许可证贸易简称许可贸易,指技术出口方(许可方)将技术标的物的使用权通过许可证合同,或许可证协议或许可证章程,或许可证合同的附件和技术性附本等法律性文件,授予技术引进方使用,技术接受方为此而支付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的一种技术贸易活动。许可证贸易一般只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归许可方。在实际许可贸易中,具体技术标的物的使用权依签约双方磋商的情况,可以是独占使用权、排他使用权、普通使用权、分许可证使用权等。通常,独占使用权转移的范围最小,普通使用权转移的范围最大。
技术咨询是在更广的技术知识和更宽的领域中为对方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资料和数据以及帮助对方研究、分析技术、经济、市场问题等。通常,咨询范围很广,小到某个零件的开发设计,大到大型成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至某项专业或整个工厂的规划,都可以作为咨询范围;至于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可以是专有技术,也可以是公有技术。技术咨询是国外专家或咨询机构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技术接受方就有关技术和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评估、产品测试、工艺流程、企业管理等专题提出咨询报告和意见;受方为此支付一定的咨询费和技术使用费,通过双方的协作研究和人员培训,取得相关的技术知识。技术服务是在咨询的基础上,技术提供方应技术接受方的要求,在一定技术范围内,包括有关的技术咨询在内,完成一定技术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具有鲜明的现场性和实践操作性,一般是在技术咨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文件范围,一般要比单纯的许可证贸易更为广泛;在技术使用权限方面,受方在完成一个项目的过程中,一般可得到在该项目(产品、工程、工艺、系统等)内采用咨询方所提供资料的普通使用权和分许可证使用权,甚至包括独占使用权和排他使用权。有时咨询方受受方的委托,承担研究、设计和开发新的专有技术,甚至承担进行设备的制造和成套。咨询方一般提供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图纸、设计资料和数据及其他有关技术性文件、资料和样本,甚至包括技术传授和人员培训等。通常,咨询方不派人到受方生产中参与指导,最多派遣技术人员到受方进行讲学,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并不干预受方的生产。如上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工程项目的需要,专有技术不仅包括无形的观念形态,而且亦包括有形的物化形态,包括专用的技术图纸、设备与工艺装置等。因此,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包括提供物化形态的专有技术,甚至包括引进成套技术设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同单纯的许可证贸易的区别,在于接受专有技术的范围广,使用的权限大,支付的费用高。
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开发、合作制造,是在更广的、相互更紧密配合的范围内进行的合作。在合作设计中,双方对设计完成后形成的专有技术享有共同所有和使用的权利,一般由双方在该项目内使用,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在合作研究开发和合作制造中,双方对完成的专有技术和有关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协商约定。通常,研究和制造的成果,由双方在各自国内享有使用这些专有技术的普通使用和分许可证使用权。双方还可在技术合作的合同中约定,在双方共同投资下,转让或制造的利润分成。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指许可方向受方国家设立分公司、分厂、附属公司或附属厂。它们是专有技术许可方的派出机构和在国外的延伸,除在受方国内享有该国法律上的独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外,实际仍然附属于许可方并从属于许可方的控制。它们的机构或工厂生产的产品一般不转售国外,技术也不转授予第三人使用。因此,即使这种机构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实际与技术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技术提供,接受的关系。国外企业、公司在我国建立独资、合资、合营企业,包括上述所述的各种技术合作,都可作为技术转移机构。它与单纯的许可证贸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机构的建立。
(二)投资合作。投资合作的方式在我国有独资、合作和合营等方式。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发展,这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