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如何认定金融企业?
(一)以融通资金为营业目标的金融机构 这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主要功能在于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并向有投资渠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或者进行各种直接或间接发行股票、债券之类的融资活动。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中纳入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大部分属于此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商(银)行分为5类: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根据《证券法》规定,我国目前共有3家证券交易所、107家证券公司以及68家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根据《保险法》等规定,我国保险公司可分为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又分为财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根据《信托业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有68家信托投资公司等。
以上各类金融机构,只要其以融通资金为主要业务目标,均属于金融企业的范畴。 (二)以提供金融服务为目的的企业 根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下列不同行业的企业,凡业务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统称为金融企业。这些企业主要是基于服务目的开展经营活动,包括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从事经营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的分支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