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什么时间复牌?
1、27日公告,公司涉及诉讼金额40亿元 ;8月16日晚又公告,新增判决金额4.83亿 ; 8月19日复牌,目前停牌时间5个交易日。 根据上交所交易规则,停牌时间超15个交易日,属于严重拖延信息披露行为,上交所可以对该股进行通报批评。 对上市公司来说,被通报批评的影响不大,但对董事会及管理层是个信誉损失,对重组进展肯定有影响。
2、8月16日公布的司法裁定书显示,上海一中院审理原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认定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导致原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等共计约2.28亿元。 同时,该判决书还披露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的确定等问题。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起始点,通常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的公开报告之日为始;对于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原则上应界定为一个法定信息披露日,即在这一天,作为理性投资者的投资人能够轻易地查询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虚假陈述事项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对于虚假陈述的基准日,一般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本案中,上海电气在2015年11月20日披露的《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称,“经核实,上述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故可认定当日为案涉虚假陈述实施的日期。
2016年1月19日为案涉虚假陈述揭露日,原因同前,在此不再赘述。 至于虚假陈述的基准日,由于上海电气提交的债券回购交易凭证以及资金入账证明未能体现出每笔交易的利息计算基准日,法院以2016年1月20日,即首次披露债权融资计划存在违约的可能性之日起,扣除合理的止损期限,酌情认定本案的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