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捆绑贷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实践中常见的诈骗银行贷款的方式主要有五种,即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进行诈骗、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诈骗、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进行诈骗以及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其中,对于“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主要是指通过上述五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比如,以假名或冒用他人姓名,持盖有伪造的公、私印章的虚假户口.领取军人职业证或者伪造其他足以证明借款人身份的证件等诈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抵押骗取贷款的,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骗取贷款等行为。
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不了解情况的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界限。这两种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的结果,但它们是性质不同的行为。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上当受骗,从而获取贷款,根本无意归还。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单位,违法向不熟悉情况的人发放贷款,往往是出于过失,无意诈骗,非法占有,更无意于归还。2.在主客观方面不同。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仅仅体现在非法占有贷款上,还体现在明知自己不符合贷款的条件,使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单位违法向不了解情况的人发放贷款。一般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而予以发放。如果行为人并没有欺骗行为,只是由于经办人或者审批人的工作的严重不负责任,如未经详细调查,就轻率批准发放贷款,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对工作人员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当按照责任大小承担过失造成损失的责任,包括纪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如果你朋友没有说谎,只是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贷款人,骗取了银行的信任,从而取得了贷款,可以认为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在20万元以上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即使你的朋友构成犯罪,也并不必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经人民法院执行,其财产仍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应当由你的朋友继续民事义务,如果发现你的朋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根据受害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回,并退赔给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