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有哪些案例?
在2018年,上海某创业园区内,一家生物医疗初创企业发生了股权投资纠纷并走上了诉讼之路。 这家公司的创始人是一名海归青年才俊,他的公司主要研发用于检测癌症的生化项目,产品为体外诊断试剂。
在创立公司之前,这位创始人就已有丰富的人生经历和成功的企业管理经验。他早年留学美国,获得硕士学位后进入华尔街工作,之后选择回国创业。 他在创业之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原告A,A是从事医疗行业投资的金融家,投资过国内多家医疗器械与药品公司。由于有着共同的海外经历和事业目标,二人聊得十分投缘,当即决定联手创业。于是,由A担任法人代表的香港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被告C公司(系一家注册地在开曼群岛、法定代表人为原告A的公司)共同成立了D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
成立初期,D公司在技术上拥有核心技术,但缺乏资金,于是便引入了B公司作为股东。然而,B公司作为外资企业,在投资时不仅需要遵守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规范,还要受到其母公司利益安排的影响。B公司为取得更好的回报,在支付款项时选择了以货抵债的方式(即以C公司享有的对D公司的964万元应收款项抵扣相应金额的货款),导致其支付给D公司的36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实际仅支付了60万元。
而上述应收款项经B公司多次催讨均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D公司返还。 D公司收到诉状后感到事态严重,立即找到代理律师,希望律师能提供解决之道。 律师听了案情陈述后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如何证明原告A对于涉案股权代持一事是完全知情且始终认可的。因为原、被告间除涉案股权外,另有其他项目的合作,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往来频繁;且因B公司与D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双方曾协商由B公司向D公司提供价值365万元的货物以冲抵部分转让款,因此不能证明A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就知道F股东的实际出资人系C。
律师的建议得到了D公司的赞同,随后D公司重新梳理了与A之间往来的邮件及协议,并整理出了完整的证据证明诉请。同时,律师代表D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追加第三人的申请,认为本案的处理须以确认A与C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为前提。如果法庭经审理认定两人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应由A承担返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支持了D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