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怎么查封冻结?
首先,要确认该基金是以何种形式存在。 如果该基金以证券的形式存在(即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等产品),则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应当责令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后,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或者封存。
其次,如果该基金以特定非货币财产形式存在,则需要评估作价,变更执行措施。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保全人可以与裁定中对被保全财产的权属、性质、数量、质量、型号、规格及价值等情况进行了查明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的范围应当包括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全部赔偿。
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不予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可见,法院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保全和强制执行,在性质上类似于对债权的确认,因此也需要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