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东什么风险?

融妍雨融妍雨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说些通俗的,不吹法螺的。 首先,这个协议是不是有效的问题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从法律规定上看,题主与小伙伴之间的质押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该质押,则该质押无效,也就是说,万一合伙人闹掰了,别人想拿你的财产做抵押,似乎也是可以的。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是,除了这两人之外,其他人并不知道你们之间已经达成了质押的合意,所以,即使该质权设立有效,在执行阶段也会遇到障碍——其他人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有权要求执行合伙企业的所有财产(包括被质押的部分)。当然,这里的善意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合伙企业财产已经被质押,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会丧失善意,无法取得质权。 所以,简单的说,只要其他合伙人不知道你们已经达成了质押合意,那么,该质押就是有效的,一旦有人提出相应主张,则质权实现会受到影响。

其次,关于退伙一事,《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亏损;”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返还责任的具体负担,由合伙人协议约定;”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影响主要是引起合伙企业财产数额的变化,而合伙企业财产数额减去合伙企业负债等于合伙企业可分配财富,这一数字与各合伙人入伙时提供的出资额加在一起的总和相比,多退少补,这就是退伙时需要处理的问题。 对于因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况玲敏况玲敏优质答主

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存在以下风险:《合伙企业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之处是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企业是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制企业是有限股权责任。作为公司出资人,其承担的债务风险应当是明确的,如果用形式上是公司制企业,实为个人合伙方式的企业作为公司投资方,显然使公司可能承担额外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目的,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性质相类似。但是,二者在投资者人数上存在较大差别,公司制企业有最低和最高的股东人数限制,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限。如果以投资者人数上无限制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公司投资方,必然使公司面临被无限放大投资风险的情况,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公司应当控制有限公司投资者人数的规范意义。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