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东什么风险?
说些通俗的,不吹法螺的。 首先,这个协议是不是有效的问题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从法律规定上看,题主与小伙伴之间的质押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该质押,则该质押无效,也就是说,万一合伙人闹掰了,别人想拿你的财产做抵押,似乎也是可以的。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是,除了这两人之外,其他人并不知道你们之间已经达成了质押的合意,所以,即使该质权设立有效,在执行阶段也会遇到障碍——其他人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有权要求执行合伙企业的所有财产(包括被质押的部分)。当然,这里的善意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合伙企业财产已经被质押,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会丧失善意,无法取得质权。 所以,简单的说,只要其他合伙人不知道你们已经达成了质押合意,那么,该质押就是有效的,一旦有人提出相应主张,则质权实现会受到影响。
其次,关于退伙一事,《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亏损;”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返还责任的具体负担,由合伙人协议约定;”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影响主要是引起合伙企业财产数额的变化,而合伙企业财产数额减去合伙企业负债等于合伙企业可分配财富,这一数字与各合伙人入伙时提供的出资额加在一起的总和相比,多退少补,这就是退伙时需要处理的问题。 对于因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