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宁是国企吗?
我只能说,上海的某些劳动仲裁简直是在帮企业坑劳动者! 案例一: 某员工工资3500元/月,加班60小时,应得4100元(3500+3500/21.75×60)。
用人单位主张只发3500元的工资,剩下600元以年终奖形式在年底发放。 仲裁支持了用人单位的主张,理由是该年终奖的发放不存在争议,且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去理解。
案例二: 某员工工资8000元/月,加班工资9000元,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由停发当月工资和待岗补贴。 后用人单位以该员工严重违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补偿金。 仲裁认为,虽然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待岗,但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现用人单位既未提供证据证实已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又无法明确证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故裁决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该员工加班工资共计1万余元。
案例三: 某员工工资7000元/月,含平时加班费4000元,周末加班费1000元,法定假日加班费2000元。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由扣发了该员工部分工资。 仲裁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提供了疫情期间的部分劳动,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经与工会协商后可以降低工资标准,而不能仅以停工停产为由,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补足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