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吗?
自从2010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为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由于其简化程序、方便、快捷的特点,在解决金融、劳动争议等方面获得了充分应用。然而,对于普通的小额民间借贷纠纷,由于缺乏程序上的必要指引,致使广大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既无统一的规定可供参照执行,也无相应的仲裁规则可以借鉴,处于无从下手的状态。
其实,对于小额借贷纠纷,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去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支付令的方式予以督促程序。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小额贷款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显然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尤其是民法典中关于一般合同的规定,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所以,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纠纷,属于简单的民事纠纷范畴,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具有管辖权。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一、支付令的概念及其特征
1、支付令的概念。支付令,又称为“支付命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向法院作出的限期要求债务人履行给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义务的命令。
2、支付令的特征。(1)支付令具有直接执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不主动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督促程序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不同。在本院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督促程序是以债务人的财产在起诉时下落不明为由申请冻结的。债务人在发现财产存在后主动履行了债务。而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是由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在知情后仍不履行。(3)支付令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债权。对于大部分债务人来说,能够减少其奔波。
二、支付令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章“督促程序”的规定,支付令的适用范围是:①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给付之诉;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一定的财产关系;③申请人是债务人,或者除申请支付令外,尚无别的财产可供执行;④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债务人在我国境内并有住所,或者在我院有住所,且有足以给付执行标的游动财产;(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确定的债权,即有作为执行标的的财物或金融证券,并载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本支付令。包括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
四、申请支付令应注意哪些问题?
(1)申请人必须是与债务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有数人时,其各方均为申请人,如有诉讼代理人,应一并列入,提交给人民法院。(2)申请书必须明确,简明扼要,用浅显的语言表述清楚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债权的数额,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债权成立事实的简要描述;对债务主张的权利,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债务人履行哪些义务。(3)应提供一些与债务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债权请求,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人是多重的,在有些情况下,即使人民法院下达了支付令,也有可能不被当事人所执行。
五、申请支付令的费用
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时,申请费需缴纳50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