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有商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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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首先,“商誉”是一个管理会计概念,在现行的财务准则和审计准则中均无定义。对于“商誉”的内涵,不同的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乃至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我个人的理解是:商誉是企业整体的价值,而不仅仅是其可收回金额(或称账面价值);它来自于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现金流的预期增长。

商誉是有可能产生于并购活动的。被并购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的预期增长率,与并购方期望的现金流入增长率相差无几。但是,由于被并购企业存在的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使得其实际的现金流的预期增长率比并购前有所降低。如果这种差别可以被弥补,那么就可以通过加强企业管理等方式来实现,从而增加被并购企业的商誉。否则,商誉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我认为,即便是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只要其现金流的预期增长前景是乐观的,就有理由确认商誉并合理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当然,这种增长前景必须基于合理的假设,并且能在一定的期间内得以证实。

反之,如果经审计后的实际现金流的预期增长率确如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为负值,则意味着被并购企业实际上正在消耗商誉,此时不仅不应该再确认商誉,而且还应当反算回去冲减以前的确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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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的形成一般是吸收合并,如果子公司一直亏损,合并报表时会将子公司净资产全部抵消,商誉会以负商誉的形式存在于合并报表中。

一般来说,负商誉出现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购买方支付的合并对价购买的公司净资产,一般不会低于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如果确实存在,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咨询费用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发生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论企业合并是否成功,在企业合并中发生且不能予以税前抵扣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不需要加以资本化作为企业合并成本的组成部分。

合并对价小于子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应作为企业的损益加以确认。因为税法上并不认可这种企业合并中产生的负商誉,取得的负商誉要作为企业的当期损益,同时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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