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报告由谁出具?
环境报告的出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三名以上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生态环境监测或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工作场所和监测仪器设备。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对于不同类别环评文件,其具体的编制要求参见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环发〔2018〕69号)及各个行业导则。例如,对于工业建设项目,应遵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工业建筑》(HJ 167-2020)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国家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实行评审制度。也就是说,对于大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上报审批前是需要经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的,以保障环评质量。具体参阅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