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资产是非法融资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所借款项予以追缴,借给客户使用的,应当追溯原主予以归还。
民间标会、资金池、资金互助会是典型的“地下金融”活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极易诱发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极易滋生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巨大的风险性与危害性,已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点,群众强烈呼吁要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虽然和非法集资罪同属非法吸收存款行为,但是处罚却不一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般犯罪,处罚相对较轻;而非法集资则属于犯罪集团的犯罪,处罚就要重很多。
对于民间的私人借债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看是否有偿还能力,而不是以是否收取利息来认定非法吸收存款罪,如果是以吸收存款方式运用存款,则是非法吸收存款罪,如果借贷资金只是用于个人消费等私人领域,则不定为非法吸收存款罪。